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残联,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规定都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有关规定,强化保护措施,增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抓好示范带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规定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安置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工种和岗位,为其他社会用人单位树立榜样。从2017年起,市、县(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2020年,市、县(区)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如有空编,要采取定向招录等方式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要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联机关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用编计划内提出职位(岗位)需求,各级残联机关负责对照需求向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信息,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职能部门会同各级残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应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表率带头作用。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要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和开考比例,努力为残疾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各级党政机关中的文秘、档案、机要、财务、审计、人事、统计、科研、技术、后勤等适宜残疾人从事的岗位,要积极吸纳残疾人特别是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

  (三)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等要求,对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应聘,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理由拒绝聘用。要按年度统计上报事业单位残疾人事业人员情况。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单列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带头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定向招录残疾人。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五)多渠道开发残疾人公益岗位、购买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联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街道(乡镇)按规定选聘残疾人专职干事,协助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开展工作。

  三、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完善并落实好对用人单位补贴和奖惩政策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同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残疾人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扶持。

  (二)细化相关奖补扶持政策。深入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扶贫行动”,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规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培养选拔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致富能手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制定出台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补办法,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多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出台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扶持一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适宜人群的辅助性就业需求。

  (三)实施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根据上级要求,探索制定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确保公开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的客观、真实。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统计、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同级政府残工委报告用人单位情况、职工人数、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相关情况。

  (四)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和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对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采取媒体公示、舆论监督、工作通报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四、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积极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好服务

  (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推荐人才和岗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要加强就业服务平台联网和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要针对残疾人类别化特点,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化。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订单、残疾人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确保有针对性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市、县(区)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五、齐抓共管,合力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同级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提供其许可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信息。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对残疾职工同工不同酬,残疾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法做出处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执法,发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

  (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按年度做好各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情况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确保公开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的客观、真实。

  (四)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对不办理或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检查和监督,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项服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 创建者: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表日期:2017-12-18